女性撰写长文进行维权,这并非互联网时代才出现的新现象。
法律史研究者刘楷悦在民国时期的档案里发现,当时的女性在踏入法院之前,往往已经耗尽了宗族调解、保甲调处这些前置程序——实在走投无路,才会把纠纷闹到官府,并设法扩大影响,让更多人知晓。“千百年来维权的根本思路都是把小事闹大”,只不过那时的女性大多不识字,需要请人代写诉状。
档案中,女性的身影随处可见。她们想把财产留给女儿、起诉丈夫重婚、争夺女儿抚养权、争取离婚。她们有时能够胜诉,但判决书里写明的权益却常常无法兑现。刘楷悦从中挑选了五个案件——想把财产留给女儿的朱刘氏,控诉丈夫重婚的左周氏,被遗弃而失去生活来源的龚琴福,被家暴后出逃的周玉林,试图摆脱不幸婚姻的张朱氏——写成了《纸上的权利:近代女性家庭诉讼困境》。
一百年过去了,我们依然能在新闻里不断看到相似的情节:家庭内的暴力伤害,已婚女性模糊的身体自主权,彩礼纠纷里无法定价的生育损失,职场性侵受害者的工伤认定,分不到宅基地的农村妇女,找不到孩子的紫丝带妈妈[1]……
今年3月,联合国妇女署的报告指出,全球妇女权利正在倒退,当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真正弥合了男女在法律权利上的全部差距,全球女性仅享有男性64%的法律权利。
重新审视档案时,性别是一个后置的视角,也是重新发现历史的路径。与刘楷悦对话,我们会发现,那些被一笔带过的女性身上,或许正藏着权力运作最日常的细节。
刘楷悦 法律史研究者, 就职于四川大学, 每天只想躺着。
01 她们极少数被记录,但身影无处不在
青年志:这些故事来自于一批怎样的历史档案和历史背景?
刘楷悦: 2014年,我刚读硕士,开始整理一批导师在川南调研时发现的、来自荣县(今隶属四川自贡)的3万多卷的民国档案。
民国是一个新旧交替的大转型时代,整个社会和法律都在经历从旧到新的过渡,要从帝制时代过渡到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观念。但改变的步调不会完全一致,特别中下层百姓的观念变化是比较缓慢而渐进的,也就是在民间传统的力量是比较深的;而此时上层的观念变化已经非常大,引入了很多新的概念。
当时的法律体系也出现了数千年来的重大变革,现在的专业名词叫“法律近代化”。帝制时代的法律建立在儒家的文化体系下,那时法律是讲身份的,也就是说,判定的是人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比如,我打了你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主要看双方的身份是什么。
近代,我们为了收回治外法权,法律体系开始向西方靠拢,学习大陆法系。从清末开始,一直到整个民国时期,我们都在渐进地对法律进行改革,从讲身份变成讲契约、讲权利,从身份法过渡到权利法。
青年志:这批材料关于女性的诉讼材料占比高吗?女性在民国法庭上是怎样的存在?
刘楷悦: 我主要关注的是家庭类诉讼,但档案里很多案件都有女性的身影。我曾经试图去统计一些比例,然后发现这个事情不太现实,因为在很多官司中都存在女性的参与。比如,一个男性去法庭提出离婚的案子,可能在过程中变成了女性反诉这个男性家暴伤害,女性就从被诉人变成了主诉人。无论作为女性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什么,她们的身影都无处不在。
民国在立法上,绝大多数法条都没有依据性别做明显不平等的规定,但一旦到了司法过程中,裁判官可能就不太会把女性当做一个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来看待。 比如,裁判官会跟男性说,你把这个女的领回家去嘛。这种不尊重是受当时的思想文化观念所限的,因为不久之前,女性在法律中都还不是一个具有完全法律主体资格的存在,所以会有这样的观念遗存。
在这样的状况下,女性的存在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在家庭类案件中,她们的身份往往是特殊的,也是会被特殊对待的。但回归到了普遍的案件里,比如,几个人去争田产,或者佃户和佃农打官司,她们又是一个普通的当事人。法庭上,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往往是相互交织的。
青年志:在历史档案中,有没有女性是“无法进入记录”的?
刘楷悦: 从客观情况看,真正被记录的女性在当时是极少数。近代延续了传统社会的一些观念和习惯,即便女性想要去争取权利,或者和别人发生了利益的争夺,一般也不会马上就到法庭去。
宗族[2]、保甲[3],都是一些发挥着司法前置功能的存在,会对争端进行调解。当以上种种前置机构都失效或调解失败时,女性才会走上法庭。所以我们从司法档案中看到的女性只是极少一部分,还有很多因自身性格或长久观念灌输而忍气吞声的人,大部分女性都是在记录中缺席的。
“朱刘氏诉朱永昭案”档案照片(从左至右):最高法院民事判决、朱刘氏诉讼费用核定单、朱刘氏验伤单 案件背景:丈夫和儿子去世后,朱刘氏依照宗族传统立侄子朱永昭为嗣,并将部分家产分给他;十多年后得知女儿也有继承权,她试图废除嗣子、为女儿夺回财产,却因旧有分家文约和漫长诉讼未能如愿。
青年志:百年前,这些走上法庭的女性有没有和我们想象很不一样的地方?
刘楷悦: 我们可能对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有一个刻板印象,认为她们都是柔弱的、被压迫的一方,生存的境遇也很黑暗。但是,翻看这些档案会发现,许多女性都非常聪明,她们会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技巧和策略,不断地去放大自身弱势的刻板印象,来使裁判官对她们产生同情。
比如,很多人会说自己没有文化、没有知识、不懂法律,所以上当受骗了。这些都是她们在法律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来为自己谋取权利。
这些档案材料记录了很多女性在法庭上的声音,她们在法庭上使用的话语还挺直白的,包括一些四川的俚语。这种时刻就会觉得,好像一百多年前也没有太大变化。她们和今天的人一样,都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去争去权益。
青年志:类似“示弱”这种性别化的手段,是不是法庭只愿意承认某一类女性受害者的结果?
刘楷悦: 因为儒家有矜恤的传统,即对一般意义上的“弱者”给予优待,而女性恰恰和老人、幼儿一样,也被认为是弱者。关于弱者就会有刻板印象,你必须是无知的、矇昧的,最好像知否里的台词“柔弱不能自理”,才能到达同情的门槛。
因此,女性采用示弱的手段时就是为了满足性别想象,满足观念认知中的标准的女性受害者形象。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不是法庭只愿意承认某一类女性受害者,而是当你符合标准女性受害者的模版时,更容易激发裁判者的同情,甚至是保护欲,继而实现诉求。
青年志:当时有没有“女权”的思想?
刘楷悦: 1902年,在法律进行近代化变革的同时,一个叫马君武[4]的人把“女权”的理念系统地翻译回了中国。民国时期,女权思想的演进和法律近代化是交织在一起的。立法者想要把中国法律跟西方对接,引入西方的法律条文时,必然会涉及女性的平等权利。所以,我们的法律开始赋予女性财产继承权、主动离婚等权利,以及宪法上的平等权利,比如人格平等、可以外出工作等。
女权主义观念被引入中国了以后,影响了相当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出现了女性主义者和妇女团体,这些人在不断地接受女权概念的熏陶。于是,很快中国本土的第一本女权论著就出现了——金天翮在1903年发表的《女界钟》[5],呼吁妇女有劳动的权利、经济的权利等等。所以这二三十年,法律改革和女权理论是同步发展的。
有时,一些妇女团体会就法律中改革不彻底的部分向立法委员提出抗议,立法委员再进行修改。比如通奸罪,以前的法律规定叫作“有夫之妇犯通奸罪”,女权团体意识到这个说法有问题后,反映给了立法委员,才把“有夫之妇”修改成了“有配偶之人”。总的来说,女性在这个时候获得了跟帝制时代不同的权利。
金天翮(1873-1947)以笔名「金一」于光绪29年(1903)8月出版的《女界钟》,堪称中国近代女权运动的先声。
02 难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获得权利的过程
青年志:在你整理的案件中,女性进入法庭之后最常见的结果是什么?成功的比例高吗?
刘楷悦: 如果我们单纯从司法层面上看,女性的胜诉比例是不低的,也就是说女性很有可能得到她想要的判决结果。但问题是,胜诉并不代表她能让这个判决结果落实。
在书中的第三个案子里,龚琴福就胜诉了,被告应该给她和孩子法币400元的生活费,但这个钱迟迟执行不回来。所以,女性在法庭上成功的比例不低,但一旦进入后续环节,要落实自己应得的这些权利时,成功的比例可能就比较低了。
青年志:成功或失败是否有规律可循?有哪些常见的失败原因?
刘楷悦: 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因素会影响判决结果,比如司法裁判者对于案件的理解,以及他个人的价值取向。还有经济原因会导致一些官司持续不下去,女性不得已改变自己的诉求。
打官司本身是有成本的,不仅包括案件本身的诉讼费用,还有为了去打这个官司付出的往来交通和住宿费用等。比如书中这些官司,当时二审法庭不在荣县,有可能在成都,也有可能在乐山,有些甚至可能还要到最高法院去三审。如果请了证人,还要担负证人的交通、食宿。钱的问题,可能是常见的失败原因。
荣县司法处民事判决
青年志:你在书中选择了五个有代表性的案子。除了写到的这些,档案里还有让你印象深刻的案子吗?
刘楷悦: 有一对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个案子让我印象很深。
在帝制时代,抚养权肯定是归男方的。近代的时候法律变了,可以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情况来酌定。但基于现实的考虑,一般情况也会归男方,因为那个时候女性普遍都很难养活自己,怎么再养小孩?何况传统观念中孩子就是夫宗的,现在随父姓也很常见,还会用“老刘家的孩子”这种说法。
母亲和孩子之间有很多难以割舍的情感因素,但当时,争夺抚养权是非常罕见的,而且他们争的还是一个女儿。这个女性跟她的前夫反复地打官司,最后还成功了,把抚养权拿到自己手里。
青年志:这个去争女儿的抚养权的妈妈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她的经济比较独立吗?
刘楷悦: 其实没有。这个妈妈的家庭条件并没有很好,她在争女儿的抚养权的同时,也在争她自己的赡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但她不只是为了物质去争抚养权,在档案中可以看到,她对七岁女儿的感情很深。女儿是她生的,也一直是她在养育,她离不开女儿。她的想法就是,女儿一定要跟我在一起。
青年志:现在打抚养权官司的时候,经济还是会被纳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很多时候男方仍然占优,所以会有紫丝带妈妈这样的群体。
刘楷悦: 经济是判抚养权的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所以很多时候都是男方获得了抚养权。但实际上,获得抚养权以后真正能够去带孩子的男性是很少的,很多男的都会选择代际抚养,比如让自己的父母去带。甚至有时候,法院都把抚养权判给了紫丝带妈妈,但是男方可能把孩子藏匿起来,就再也找不着了。这也是立法和司法脱节的一个显现。
“龚琴福诉梁学海案”档案照片:龚琴福诉状 案件背景:龚琴福被梁学海许诺的美好生活诱离原来的婚姻,随后发现自己遭到欺骗和遗弃。法院判令梁学海支付她和孩子400元生活费,但男方逃匿、隐瞒财产,胜诉最终只停留在纸上。
青年志:在诉讼过程中,女性承担的法庭之外的社会压力有哪些?
刘楷悦: 百年前和现在,女性所承担的隐性的社会压力都挺多的,比如离了婚的女性会面临的偏见和歧视。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率比较高,大家觉得离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但在三四线城市,一个离婚的女性在婚恋市场和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许多人对她品头论足。这背后就是一套很相似的逻辑。
传统儒家非常强调女性的性道德,因为女性的贞洁跟血统的纯正、孝道,是高度绑定在一起的。为了家族血脉的纯正性,儒家会宣扬女子属于家庭的、“私”的领域,要保持对丈夫的绝对忠诚,设置了很多对女性道德进行处罚的法律,比如通奸。
尽管今天这个罪名以及废除了,但社会中还是会对这些违背了所谓家庭秩序和性道德的女性有很多有色眼镜。比如,一个出轨的女明星很难再被公众接纳,而许多有类似情况的男明星不会受到太大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在法的领域之外,女性受到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还是挺大的。
青年志:在民国的法庭上,哭诉这样的有性别色彩的情感表达,是被削弱还是被利用?
刘楷悦: 这种情感表达是放大化、被利用的。当时女性受教育程度很低,专门有代写诉状的人,他们在代写诉状时就会策略性地放大这些情感表达。几乎在每个人在诉状中,都能看到“恳请青天为我做主”之类的语言,会把自己写得很惨。
而且女性在法庭上的时候,也会强调自己有多惨,通过情感表达来使案件得到一个有效的判决。现代法庭上也有非常多的情感表达,只是没有被呈现在公布的材料中。
青年志:从民国到现在,放大女性命运的悲惨,真的能影响判决结果吗?
刘楷悦: 放大命运的悲惨或许并不能真的改变判决结果,但它可以作为增加胜率的筹码。做了未必会赢,但或许会提升赢的概率,在这种心理驱动下,就会有人这样去做。
除去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法庭上调动人的同情心实际上是古今通行的策略,因为法律作为制度性的文本,它的落地必须仰赖人来完成。换而言之,不是没有感情的机器在执行法律,而是有感情的人在执行法律。
同情心作为一种广泛的心理能力,天然就偏向容易共情的对象——那些无辜、弱小、没有威胁、境遇坎坷的个体,这当然是结构性偏见,但同时也意味着,放大命运的悲惨能在最大程度上打动可能改变案件走向的这个人。所以,我们虽然没有数据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述说命运悲惨改变了判决结果,但期望通过这一途径达到胜诉目的的现象是长久存在的。
“王子渊诉周玉林案”档案照片:王子渊诉状(上),周玉林诉状(下) 案件背景:16岁的周玉林不堪家暴,在所谓朋友的帮助下出逃,却可能落入诱拐骗局,还被丈夫指控通奸并要求离婚。怀孕的她既无力独立生存,也无法自主堕胎,最终生下的孩子仅存活数小时。
青年志:我们理想中的正义和法律能提供的保障之间,为什么总是存在鸿沟?话剧《初步举证》引发的讨论,促进了英国法律在性侵案中对女性质询程序的改善。当代中国女性可以如何争取法律权益?
刘楷悦: 我一直以来的观点是,立法也好,司法也好,其实就是不同的过程,这些过程之间本身存在脱节。立法者往往站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去制定法律,但是司法者面对的是眼前具体的一个个案子、一个个情节该怎么办的问题。不同的人,在这些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不同的环节会造成不同的出发点,带来各种脱节和很多很多变量。像现实中的执行,比如借钱不还的案子,到现在都是一个普遍的难题。所以权利无法实现,可能不是一代人或几代人的问题,而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永恒的的问题。因为人总是会想办法规避掉这些规定。
当代女性能做的,首先是当我们遇到不合理的事情时,可以勇敢一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这一定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的。 我们都清楚维权面临的现实困难,既有金钱、时间精力的成本投入,也有法律执行环境的困境,还有可能的舆论关注(例如被放到网上等),但并不是说遇到了不公平的事情都要忍气吞声。
很多女孩从小被教导乖顺,然而乖顺是要让渡权利、听从别人的,所以可能在一些场合遭遇了不公平的事情也不敢说,认为自己孤身一人没有支持,吃哑巴亏。但对方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能量惊人,勇气很重要。
同时,也是我现在非常想强调的,法律上有个词叫“比例原则”,就是你也要去权衡做这件事会不会对你造成现实伤害,保护自己非常重要。不惹事但也不怕事,我觉得是非常能概括女性维权基本态度的一句话。
此外,当我们在网上看到了一些事件中的当事人需要舆论支持的时候,如果事实是清晰的,不是一面之词,在理性判断而非情绪裹挟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表达我们自己的支持。很多案件、法律的推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契机的问题。 可能就是某个案件发生了,有了这个契机,所以才能推动它。
“王子渊诉周玉林案”档案照片:周玉林孩子照片
青年志:历史的法条中有没有一些曾让你眼前一亮的“进步”因素?
刘楷悦:首先是女性获得财产继承。 帝制时代的中国女性几乎没有财产继承权利,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朝代,比如宋代,如果家里面绝户了,完全没有男性后嗣了,女儿才可能获得一部分父母的遗产——都只是一部分,因为还有一部分可能要充公。
但是1926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作为一个纲领性文件,让中国女性获得了跟男性完全平等的继承权。这是一个破天荒而且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变。即使现在,女儿出嫁了以后就跟家里没有关系了,财产都是留给男性的,类似这样的观念还在延续。
另一个是女性获得主动离婚的权利。 过去有“七出之条”,只有男性可以休妻,女性只能被动地等待别人去休弃你。即使女性在家庭里有很悲惨的境遇,都没有办法主动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性在法律中的身份的地位比你高,他打你没什么事,你打他就是很重大的问题。女性在家庭内遭受情感虐待、身体虐待、精神创伤,都没有出口。很多清代的案例里,女性实在受不了了就自杀了。
民国女性有了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尽管是限定性的,必须得满足一些条件才能去离婚,但至少让她们在遇到这种重大侮辱、恶意遗弃或者虐待的时候,有离婚这个逃离的出口。
青年志:在写作过程中,你有没有改变对权利的理解?
刘楷悦:我逐渐意识到,难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获得权利的过程。 通过写作,我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时效的理解会变得更深刻一点。
03 **从递诉状到发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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